(2017)冀06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斌、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43年3月21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高新区复兴中路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5000018113。法定代表人潘福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5000001253。法定代表人冯永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保定市福顺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巨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