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与晋世忠、晋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晋世忠,晋军伟,韩海兵,晋建文,王存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0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南采桑村。负责人靳富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峰,该社职工。被告晋世忠,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晋军伟,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被告韩海兵,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晋建文,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被告王存良,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诉被告晋世忠、晋军伟、韩海兵、晋建文、王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