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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安麒与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麒,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陈安麒,男,2013年6月1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法定代理人:陈治旭,男,1985年2月12日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法定代理人:蒋文娟,女,1989年12月21日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被执行人:张强,男,1985年6月27日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申请执行人陈安麒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张强支付申请人借款100035.4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通知被执行人张强到庭,其拒绝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将张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已发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02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刘青书记员陈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