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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政伟、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政伟,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沈丘县兴润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监6号原审原告:蔡政伟,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江苏省。原审被告: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508988-0)。工商登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南路818号16幢115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隆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范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沈丘县兴润光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579479-7)。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沙南轻工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菊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原告蔡政伟与原审被告宁波欧上照明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沈丘县兴润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甬鄞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水旭波审 判 员 俞奇明审 判 员 王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