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翕顺合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翕顺合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2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翕顺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蒋向前。被执行人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罗光义。申请执行人四川翕顺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翕顺合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7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本金4542091.80元、。执行中,本院在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龙潭工业园区)进行查询,无该公司信息。经现场调查该公司原商混站,早已撤销,去向不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成都智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应收款,但不能提供该公司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现被执行人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永固坚商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翕顺合贸易有限公司本金4542091.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