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方家成与胡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家成,胡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221号之一原告:方家成,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胡绪平,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方家成与被告胡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方家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家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方家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方家成负担。审 判 长 樊行文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人民陪审员 刘正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