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卢存照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存照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1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存照,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铜梁区。2015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存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辛飞、检察官助理宋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存照及其辩护人冉顺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9日17时,被告人卢存照驾驶渝CX**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9线从铜梁区往虎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319线2459KM+65M处时,与横过公里的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卢存照驾车逃逸。经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卢存照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卢存照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现场图、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卢存照的刑事责任;其属于肇事后逃逸,有自首情节、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前科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存照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7时,被告人卢存照独自驾驶渝C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9线由铜梁城区往虎峰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319线2459KM+650M处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殁年74岁)相撞,造成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存照驾车逃离现场。次日,经铜梁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卢存照主动到铜梁区交巡警支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该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卢存照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卢存照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迎珍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明,1、被告人卢存照赔偿死者陈某某抢救费用2万余元、丧葬费3万余元;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额10万元,约定分期,已按协议履行了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卢存照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卢存照的供述,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收条,赔偿协议,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卢存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存照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存照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依法应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视为主动投案,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大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属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该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存照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学勇代理审判员 贾兆强人民陪审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