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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异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龙开春与吴庆于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吴庆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1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煤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939874。法定代表人李良汉,总经理。执行申请人:龙开春,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吴庆于,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龙开春与鑫鑫煤业公司、吴庆于退伙纠纷【(2013)合法民初字第06900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4)合法民执字第01001-1号执行裁定,扣留了鑫鑫煤业公司的煤矿关闭奖励资金200万元。鑫鑫煤业公司扣留奖励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鑫煤业公司称:请求撤销(2014)合法民执字第01001-1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2009年,按照重庆市政府通知,将56个独立的乡镇煤矿进行整合成18家煤业公司,其中梓桐再新井、江北井、电厂湾煤矿整合成鑫鑫煤业公司。生产过程中,梓桐再新井、江北井、电厂湾煤矿各自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14年鑫鑫煤业公司江北井兼并重组,重新注册更名为重庆市合川区全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济煤业公司”),并承诺原鑫鑫煤业公司江北井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由全济煤业公司负责,与其他矿井无关。(2014)合法民执字第01001-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的奖励金200万元,是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的奖励给鑫鑫煤业公司梓桐再新井关闭后安置职工等各种必需的费用。吴庆于在经营鑫鑫煤业公司江北井欠龙开春债务,鑫鑫煤业公司梓桐再新井不是(2014)合法民执字第01001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的扣留行为侵害了鑫鑫煤业公司梓桐再新井的合法权益,特请求如前。执行申请人龙开春未答辩。被执行人吴庆于未答辩。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龙开春与鑫鑫煤业公司、吴庆于退伙纠纷【(2013)合法民初字第06900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4)合法民执字第01001-1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鑫鑫煤业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奖励金200万元整。并向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2016年4月27日,重庆市合川区煤矿整顿关闭告知书合川煤矿关闭【2016】第5号,确定鑫鑫煤业公司(梓桐再新井)为2016年底关闭对象。2014年12月4日全济煤业公司向鑫鑫煤业公司承诺,原鑫鑫煤业公司江北井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现在的全济煤业公司负责,与原鑫鑫煤业公司其他煤矿无关。上述事实,(2013)合法民初字第06900号判决书、(2014)合法民执字第01001-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整顿关闭告知书、承诺等证据证实,载卷佐证。本院认为,龙开春与鑫鑫煤业公司、吴庆于退伙纠纷一案,鑫鑫煤业公司系被执行人,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鑫鑫煤业公司的奖励款,符合法律规定。鑫鑫煤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鑫鑫煤业公司所属的梓桐再新井、江北井、电厂湾煤矿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辩解的法院冻结鑫鑫煤业公司梓桐再新井的关闭奖励款,侵犯了鑫鑫煤业公司梓桐再新井的合法权益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全济煤业公司自愿承诺愿意为原鑫鑫煤业公司江北井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现在的全济煤业公司负责,并不能排除权利人对鑫鑫煤业公司的债权主张权利。故鑫鑫煤业公司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董文峰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