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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2166扬中市福达绝缘电器有限公司与张大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福达绝缘电器有限公司,张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166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福达绝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扬子东路。法定代表人:陈福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庭福,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大军,男,1974年3月10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新坝永平村红胜东区。申请执行人扬中市福达绝缘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257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大军长期下落不明,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大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春洪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