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320号原告:王利平,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236583。法定代表人:曹雅丽,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明,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祥,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利平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利平系太原市迎泽区赵北峰村民。1987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村乡(镇)县(区)三级审批取得编号为11-1005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合法取得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2011年8月9日,经迎政发〔2011〕17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关于郝庄镇撤销赵北峰等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批准,赵北峰村民委员会撤销,设立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2013年开始,赵北峰村陆续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动迁工作。被告依据太原市政府的授权制定了《赵北峰社区城中村改造被拆迁人生活保障办法》、《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赵北峰社区整村拆迁每分地赔偿概算方法》、《拆迁补偿具体计算方式》等拆迁补偿文件。关于拆迁补偿的依据问题,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赵北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的拆迁公告中明确,赵北峰村拆迁补偿的唯一依据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发的宅基地证和建房通知书,其他的都不能作为依据和凭证。赵北峰村民均应按照上述政策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原告王利平作为赵北峰村民,且11-10050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确载明了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原告王利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并政发〔2013〕12号)等相关规定,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被告也应按照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原告进行补偿。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并按照该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赵北峰村拆迁补偿政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利平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利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琴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人民陪审员 李熙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