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90号申请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沙口村。被执行人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管理处旅游大道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2017年4月应支付的10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后期应支付款项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第一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