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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自闯、敬俊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赵自闯,敬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被执行人赵自闯,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敬俊红,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自闯、敬俊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