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树军与被执行人徐保柱、荣静杰、荣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树军,徐保柱,荣静杰,荣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荣树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徐保柱,住承德县。被执行人:荣静杰。被执行人:荣志国,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荣树军与被执行人徐保柱、荣静杰、荣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荣树军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保柱、荣静杰、荣志国履行给付1.0086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