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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高美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高美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559号原告: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雄雄,系该公司。地址子长县齐家湾社区。被告:高美红,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原告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美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子长县雄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