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正义与王康迁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义,王康迁,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民初861号原告:孙正义,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3日,住旺苍县。被告:王康迁,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旺苍县。被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晓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普发春,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正义与被告王康迁,被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虎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旭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正义,被告王康迁,被告双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普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正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因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的商业欺诈行为共同赔偿给原告支付家具款三倍金额的赔偿金共计6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3年因开办经营商务宾馆需购买家具物品,原告找到在旺苍县福圆诚信家私城的个体老板王康迁,鉴于王康迁是成都市双虎家私旺苍总代理的身份,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专门为宾馆使用的双虎家具,王康迁答复没有现货,只能定制。双方经协商,约定按照当时双虎家私的商品价格定制了14套共计28800元的家具。签订合同时,王康迁特意用双虎家私的信签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家具定制定金。王康迁承诺做双虎家具,在合同中约定提供质量过硬的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被告负责。后被告将定制的家具拉到原告的宾馆里,原告在验货时发现家具制作的工艺粗糙,质量极差。当时原告要求被告拉走家具,拒付货款,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拒不理睬,并对原告说,只要原告收货,给付20000元货款,下余的货款就不收了。只需原告给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便于被告与其合伙人报账就行了。2017年3月原告宾馆的管理人员发现宾馆内的桌椅发生了断腿、床头柜等家具掉漆变形,床铺塌陷等严重影响宾馆正常经营的现象。根据原、被告约定是生产的双虎家具,但原告发现定制的这批家具根本不是双虎家具,应该是小作坊生产的三无冒牌家具。原告找被告未果,后被告却以原告欠其家具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被告使用双虎公司的信笺、商标、盗用双虎公司的品牌与原告签订定制家具合同,有商业误导和商业欺诈的主观恶意。被告交付的家具属典型的三无假冒名牌产品。原告在使用过程中于2017年3月发现家具的质量问题。被告双虎公司和王康迁是生产商和代理经销商的从属关系,双虎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康迁辩称,被告是1997年在旺苍县开办家具厂,并创办福圆家具城,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具。后因自己的品牌没有销路,就开始卖双虎公司的家具。原告的陈述不属实,原告找被告定制家具,并没有说是制作双虎公司的家具,被告并未借用双虎家私的品牌欺诈原告,被告有自己的家具加工厂。但里面没有任何双虎家私的家具。原告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处理。被告双虎公司辩称,双虎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王康迁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其订购的是双虎家私的家具,虽然协议是用印有双虎家私品牌的信签纸写的,但家具上面没有任何双虎家私的标志。且原告也知道王康迁自己在制作家具,双虎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家具就是原告委托王康迁制作的。与双虎家私没有任何关系。且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对双虎公司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孙正义因开办经营商务宾馆需购买宾馆使用的家具用品。与被告王康迁经协商,王康迁用印有“双虎家私名品”标志的信签纸于2013年4月25日与孙正义签订定做家具合同,内容为:孙正义定做宾馆家具有:“标间床10架,规格1.2米×2米=8架、1.1米×2米=2架。床垫10张按床的尺寸配,即标间按3000元整一套,另外办公桌各标间一张、床头柜各标间一个”。共五个标间为:15000元整。另有1.5米×2米的床4架、床垫4张、办公桌4张、床头柜4个、单价为2000元整一套。共计8000元整。还有1.2米×2米床4架、床垫4张、办公桌4张、床头柜4个、单价为1800元整一套。共计7200元。即总价为15000+8000+7200=30200元。减去值班室床和床垫1400元,合计为28800元。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同时有法律效应;孙正义要求质量过硬,出现质量问题全由王康迁负责。王康迁要求交货当日孙正义必须款清。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孙正义在签协议前于4月19日向王康迁支付了定金5000元。2013年6月1日王康迁将家具交付给孙正义,孙正义当天支付家具款10000元,后又于2013年12月转款支付5000元。2015年4月30日,孙正义向王康迁书写欠条一张。2017年5月4日,孙正义以在2017年3月发现宾馆内的桌椅发生了断腿、床头柜等家具掉漆变形,床铺塌陷等严重影响宾馆正常经营的现象以及定制的这批家具根本不是双虎家具为由诉至本院。另查明,王康迁个人开办了家具沙发厂,后经变更名称为旺苍县福圆诚信家私城,经营范围为家具、沙发、五金、百货、建材及装饰材料零售。2009年王康迁开始销售双虎家私的产品。王康迁曾于2017年4月5日起诉孙正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孙正义付清定做家具的欠款。该案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孙正义应给付王康迁定做家具款88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5000元,下余款项3800元王康迁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孙正义与王康迁签订定做家具合同,王康迁于2013年6月1日将定做的家具交付给孙正义的事实,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本案所涉及的家具是否是定做双虎家私家具,王康迁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虎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以上焦点,本院作如下评述: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孙正义在起诉状中明确载明“……到了交货时间,被告把原告定制的家具拉到原告的宾馆里,原告在验货时发现家具制作的工艺极为粗糙,质量极差。当时原告要求被告拉走家具,拒付货款,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拒不理睬,后来被告对原告说,只要原告把货收下,给付20000元钱,后面的款就不收了。到时候原告给被告出具一张欠条便于被告与其合伙人报账就行了……”的内容。即从孙正义诉状中的陈述可以反映孙正义在收货时(2013年6月1日)就知道家具质量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孙正义在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赔偿诉讼,但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本案所涉及的家具是否是定做双虎家私家具,王康迁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用印有“双虎家私名品”字样的信签纸签订了定做家具合同,合同中载明了家具的规格、数量、价格,但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定做家具的具体品牌。孙正义陈述双方约定的是定做双虎家具,但王康迁予以否认,且孙正义也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本院无法确认本案所涉及的家具是定做的双虎家私家具,同时也不能确定王康迁存在欺诈行为。双虎公司与孙正义之间未签订定做家具协议,相互之间未形成销售关系,故双虎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孙正义要求二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正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正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池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