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3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何盛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何盛威,钟月清,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3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代表人:黎栋国,行长。被执行人何盛威,男,1958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被执行人钟月清,女,1960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虎邱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朱蓉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何盛威、钟月清、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做出(2017)桂0103执13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盛威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8号江宇世纪城7号楼1505号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该房产,故对已查封的房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何盛威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8号江宇世纪城7号楼150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定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