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与宽城区汇力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宽城区汇力健身俱乐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884号原告: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男,该公司美食写字间经理。被告:宽城区汇力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荣旺天下F1幢4单元109号门市。经营者:王兴辉,经理。原告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汇力健身俱乐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长春欧亚奥特莱斯购物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