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海刚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刚,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刚,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群,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市政协大楼六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69183005-3。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海刚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怀(河西)国用(2011)第出205号、怀(河西)国用(2011)第出48号、怀(河西)国用(2010)第出49号、总面积约275140.61㎡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刘道军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分得736.06万元,余56.94万元未能得到偿付。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海刚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