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岷山、胥喜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岷山,胥喜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岷山,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胥喜根,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再审申请人刘岷山因与被申请人胥喜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0民终2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岷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颜 森代理审判员 刘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