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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汴军与班慧娟、赵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汴军,班慧娟,赵蔚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36号原告:王汴军被告:班慧娟被告:赵蔚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汴军诉被告班慧娟、赵蔚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汴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班慧娟、赵蔚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汴军撤回对班慧娟、赵蔚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汴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明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