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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金禾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金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新星钢结构有限公司,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伏增,王三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835号原告:鹤壁市金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杜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新星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法定代表人:夏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第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亮,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徐伏增,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第三人:王三全,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鹤壁市金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星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伏增、第三人王三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鹤壁市金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壁市金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02元,减半收取10301元,由原告鹤壁市金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