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绩溪县聚和圆徽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烔炀镇烔炀居委会。被执行人:绩溪县聚和圆徽菜馆,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城墙路1号。经营者:汪志国,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古林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77101012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81执36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志国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024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