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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源与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源,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351号原告:江源,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琳,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江源与被告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源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源撤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江源负担。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智盛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