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源与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源,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351号原告:江源,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华琳,男,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江源与被告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源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源撤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江源负担。审判员 陈桥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智盛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