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韦肖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韦肖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86号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彬。委托代理人马莹。委托代理人王宝。被告韦肖潇,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韦肖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92.5元,剩余19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