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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传海、范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海,范分平,闫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刘传海,男,1971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大津口乡牛山口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范分平,男,1968年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闫海燕,女,1967年出生,汉族,泰安泰山农商银行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海与被执行人范分平、闫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02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