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玉娥、田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娥,田和忠,杨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娥,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田和忠,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文涛,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娥与被执行人田和忠、杨文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娥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杨文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田和忠承担连带责任;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5756元、诉讼费3499元、保全费252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田和忠、杨文涛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田和忠、杨文涛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39036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