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广和、李学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广和,李学文,吕久烈,朱春生,朱伟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47号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永兴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高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增群,职员。被告张广和,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学文,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吕久烈,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春生,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伟林,女,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广和、李学文、吕久烈、朱春生、朱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借款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朱兴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