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易景林、郑伟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景林,郑伟生,张玉琼,漳州市伟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景林,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伟生,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玉琼,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伟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郑伟生,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易景林与被执行人郑伟生、张玉琼、漳州市伟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款项2100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22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待参与分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