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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文晶、高鹏与临汾市晶辉综合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晶,高鹏,临汾市晶辉综合服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文晶,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鹏,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系文晶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汾市晶辉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文晶、高鹏与被申请人临汾市晶辉综合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晋10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晶、高鹏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晶、高鹏再审请求:1、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终128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称的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即使存在债务,也不应该向再审申请人文晶、高鹏主张,且高鹏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及承诺书基础本身就不合法。被申请人诉称该项债务是其与临汾市海外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申请人理应向海外海大酒店要求履行合同,而不是向再审审请人文晶索要债务。况且海外海大酒店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剩余租金已与被申请人在海外海的招待消费以及租赁期间所增加的基础设施资产等费用相抵。即使双方之间帐目不清,或者还有债务尚未清偿,被申请人也应与海外海大酒店进行结算,其所起诉的债务不知从何而来,主体也不适格。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与海外海大酒店之间签订将债务转移给文晶的任何协议,文晶更不知情。被申请人作为法人理应知道签订合同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被申请人恰恰绕过法定代表人文晶,让不知情的文晶的丈夫高鹏,与海外海大酒店没有任何关系的高鹏代签,同时出具承诺书,显然存在恶意。高鹏既与海外海大酒店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知道海外海大酒店是否欠其租金,之所以与被申请人签订还款协议及出具承诺书,而是在刑罚要挟所迫之下代替文晶签协议,背着文晶写承诺。这点被申请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也予以承认。高鹏替文晶与被申请人签订过还款协议,只是出具过承诺书的一个过程,但并不能证明债务的存在,况且文晶在庭审中也从未承认过存在债务。原审法院不能仅仅围绕假还款协议错误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另外,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也承认因高鹏需要补签其他合同时,私自刻了被申请人的公章,被申请人曾提到追究高鹏责任的事实,因此在此情况下的高鹏不得不背着妻子文晶与被申请人签下了还款协议,该事实足以证明还款协议签订基础的不合法性。况且文晶从始至终包括庭审时对还款协议的效力都未曾追认,还款协议对文晶不发生法律效力。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法院既已认定还款协议无效,且判定以还款协议为基础的承诺书有效,显然忽略了债务存在的客观事实。高鹏是基于还款协议出具的承诺书,而还款协议己被认定无效。且文晶作为被申请人所称债务的直接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多次强调与其不存在债务,但原审法院仍然以一个假债务,并也被认定没有法律效力的还款协议,变相认定债务存在,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文晶与高鹏系夫妻关系,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高鹏在文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承诺书理应无效。原审法院认为”文晶与高鹏系夫妻关系,因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明知道该债务是高鹏个人承诺归还不存在的债务,该项债务就不用文晶提供证据证明,应当属于高鹏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文晶没有关系。原审法院判决文晶与高鹏共同承担,适用法律错误。高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均应认定无效,其还款协议的全部债务根本就不存在,涉案债务是高鹏个人行为产生的,与文晶没有关系。且判决文晶承担债务更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明明知道该债务是高鹏个人承诺的,根本不需要文晶提供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审查明2009年12月25日,高鹏替文晶与临汾市晶辉综合服务中心达成一份还款协议书。同日,高鹏向临汾市晶辉综合服务中心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偿还其妻子文晶在经营海外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欠临汾市晶辉综合服务中心房屋占用费,共计114万元,于2009年12月25日还款40万元,其余款项447506元按2009年12月25日晶辉综合服务中心与文晶所签的''还款协议书''规定按期偿还。由该承诺书内容可见,原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书无效,则该承诺书丧失履行条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宋 霞审判员 韩红斌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