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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龙健与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健,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健,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代理人:龙杰、兰继超(均为一般授权代理),毕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78453392P。法定代表人唐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健申请执行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贵州瑞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故不能执行返还车辆的行为。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