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甘军与广州市三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军,广州市三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甘军,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广州市三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353号二楼2间铺位。法定代表人:杜昊丰。被执行人: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1841号3H。法定代表人:庄长明。被执行人: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青年路沙湾三街10-12号第二层。负责人:庄长明。申请执行人甘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三景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汇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汇通数码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