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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00秀华与陈明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00秀华,陈明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399号原告:吴00秀华,女,190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明湖,男,43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吴秀华与被告陈明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秀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吴秀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