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00秀华与陈明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00秀华,陈明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399号原告:吴00秀华,女,190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陈明湖,男,43岁,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吴秀华与被告陈明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秀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吴秀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