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珍武申请执行康有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珍武,康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黄珍武,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康有超,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黄珍武与康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