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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珍武申请执行康有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珍武,康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黄珍武,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康有超,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黄珍武与康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