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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宝山与肖迪、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山,肖迪,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019号原告刘宝山,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肖迪,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2号楼9层901、930、931、932、933、935室。法定代表人邓毓,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山与被告肖迪、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毛春玲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艳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