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善谷食品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善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毅。被执行人上海善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顾建锋。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善谷食品有限公司的仲裁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2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海善谷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上海开弈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上海善谷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13注销,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将该案件移送至本院执行裁判庭裁判。以上事实,有(2015)沪仲案字第0246号裁决书、执行通知、档案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将该案件移送至本院执行裁判庭裁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24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武博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郁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