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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靖新与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新,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靖新,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壹品新境。被执行人: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电缆街116号1栋。法定代表人:张日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靖新与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新区哈双路与绥化路交叉口房屋的权属登记,并给付违约金。执行中查明,上述房产现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工程保证金账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