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灵仙、聂道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灵仙,聂道章,聂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灵仙,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聂道章,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聂文祥,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吴灵仙与聂道章、聂文祥(2017)浙0803执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3052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