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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王秋明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本院在王XX与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京0112民初359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XX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2016)京0112民初35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寒军审判员  兰雅丽审判员  姜凤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