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涂开朗与郑敏、计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开朗,郑敏,计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183号原告:涂开朗,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敏,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计胜伟,男,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开朗与被告郑敏、被告计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开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涂开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开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37.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397.50元由原告涂开朗负担。审 判 长 刘毅平人民陪审员 乔佳琳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容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