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通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通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52号原告: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逊非,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四川通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华宣。原告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通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成都明武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彦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