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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凌伟与夏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凌伟,夏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26号原告:贾凌伟,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夏金阳,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21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凌伟诉被告夏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凌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凌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凌伟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