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凌伟与夏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凌伟,夏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226号原告:贾凌伟,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夏金阳,男,1995年10月25日出生,21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凌伟诉被告夏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凌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凌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凌伟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