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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方元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元广,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卢龙县,住迁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元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元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5日14时许,在迁安市汇元路与金三元街路口,被告人方元广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苏立伟驾驶的×××号小轿车相撞,出警民警现场发现被告人方元广有酒后反应,民警于当日16时11分在迁安燕山医院抽取了被告人方元广的血样。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方元广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方元广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元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元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元广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元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元广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元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于鹏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