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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乙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姚乙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41号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45号龙都2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768924841B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渭来,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乙良,男,汉族,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乙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柳州市华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秋桂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人民陪审员  赖崇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