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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辽宁象牙塔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辽宁易融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辽宁象牙塔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辽宁易融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连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165号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陈东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据北,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辽宁象牙塔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33-3号112室。法定代表人:姜连礼,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辽宁易融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姜连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辽宁象牙塔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辽宁易融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连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63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象牙塔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辽宁易融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连礼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63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