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田从德、邓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从德,邓先平,黄九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田从德,男,1964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黄伦华(系申请执行人亲家),1959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42282319590204273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先平,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黄九妹,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从德与被执行人邓先平、黄九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8902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田从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