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缪优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缪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法定代表人:章绍宽。被执行人缪优君,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04191.1元。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缪优君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缪优君名下有一房产,该房产有抵押,且已被本院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67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