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西安德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师某、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德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师某,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师某,男。被执行人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德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师某、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2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628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6962元。执行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师某、西安市金钟环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104555.45元,还有373206.5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