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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春养与被告游珍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养,游珍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505号原告:何春养,男,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代理人:黄莹,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游珍良,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何春养与被告游珍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春养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春养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何春养负担。审判员  李雄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