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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吴晓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吴晓飞,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工业园富山中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晓飞,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黎清,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吴晓飞、黎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