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信用联社、张国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信用联社,张国栋,张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信用联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兴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4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